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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纠纷法院可以预判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房屋产权存在瑕疵所引发的纠纷;卖方因缺乏相应权限而导致的所有权争议;由于买方不具备购买资格而造成的矛盾;因未能顺利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产生的纠纷均属常见的房地产纠纷之列;此外,还包括了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由于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而引起的争端;以及定金方面的纠纷和所谓的“阴阳合同”产生的法律疑问等。法院将会依据具体纠纷的性质,参考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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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