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该咋起诉请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您不幸遭遇到了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地产这一令人困扰的境况时,您完全可以吁请我国国务院明令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施以援手,并接受他们的全方位监管和约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拥有法定权力,负有为全国各地房地产行业进行整体监控与掌控的神圣职责。在此类情形之下,您有必要采取一种书面催促通知的方式,来明确地表述您对于尽早收到所购置的房地产及由此引发的逾期损失赔偿等诸多方面的迫切需求。如果在您发出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完成房地产的交付工作,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那么身为业主的您便有充分的权利解除相关的合同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从而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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