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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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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的基本解释: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

二、查封的相关法律解释

1、宪法关于查封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查封”司法解释。

2、刑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民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公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公司破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被查封相关词条

  • 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 查封时间

    查封事件发生的时间点。

  • 预查封

    登记机关之所以能协助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进行转移或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主要是依靠登记机关有当事人的产权登记记录。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即登记簿上没有该项记载,登记机关就难以控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某个当事人实际上拥有房产、或即将取得房产所有权,但由于其尚未进行权属登记,司法机关就不予查封,显然又是不合理的。在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前虽不能查封,但是可以在其登记时再予以查封。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列入预备查封的房屋可以有:在建设中的房屋,已竣工但由于有关建房手续不完备有待补办的房屋,当事人购买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等。这些房屋一旦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即视为同时转为正式的查封。

  • 查封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作出查封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

  • 查封

    对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 查封期限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查封的时间。

  • 解除查封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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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