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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不受理哪些房产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类型的房产纠纷并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畴之内:首先是由于落实政策引发的房屋纠纷;再者是因为行政命令导致的房屋调整和划拨、机构撤并等相关联的房产争议;另外还包括单位内部建设住房、分配住房等过程中产生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起诉条件的涉及到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以及由行政指令导致的房屋调整和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相关联的房地产纠纷,还有单位内部建设住房、分配住房等过程中产生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都不在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因此,如果当事人就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同时可以告知他们寻求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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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3: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