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调解无权处分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交易的某一方仅以此为依据,即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出售者对标的物并不具备所有者权益或相应的处理权限,从而主张整个交易行为无效,那么我国法律是不会予以支持和认可的。然而,如果由于出售者未能获取到相关权益或缺乏处理权限,进而导致标的物品权无法成功过户,买方遂凭借此事实向出售者提出违反合约规定的责任承担要求,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那么此类诉求将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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