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株洲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通常存在两种常见做法:首先,从天数的角度出发,参照已付金额的利率进行支付,计算周期则是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至实际交房之日为止。值得注意的是,所述付款利息需按照金融业同期的贷款利率按日进行核算。其次,也可依据合同中双方共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该比例通常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之间浮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出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使用房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则可参考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需要强调的是,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一般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即开发商每逾期一天便产生一天的违约金,随着违约时间的延长,违约金总额将不断增加。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可能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度降低违约金数额。面对此种抗辩,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必须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即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唯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出损失的30%,其主张方能得以成立。反之,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构成“过高”之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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