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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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履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三、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 旬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理争议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两会区别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别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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