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精装房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首先,开发商未能依约按时交付房屋的,如果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依旧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该义务,那么买方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购房合同,除非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其次,在确认开发商给予的宽限日期届满后仍然无法按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具备解除购房合同的权限,并且有权向开发商追偿已交纳的全部不可退还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妥善处理的意见,那么购房者务必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失。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时刻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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