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鹤壁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若开发商未能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证书,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所缴纳的定金。而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在签署购房合同环节与购买者就合同条款产生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亦应无条件地退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此外,若因非由当事人双方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则出卖方同样有义务返还定金给购买者。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买者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房款,此时购买者亦可提出退还定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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