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有权行使催促开发商尽早履行责任、并与开发商协商设定明确的交房日期的相关权益。若是经过适宜的催促程序,且在所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依然未收到关于交房的正式通知,买方则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解除购房协议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依照先前签署的购房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应当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一区域、同类房屋租金的标准来确定使用违约金的额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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