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提出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失误而引发了房产证相关的纷争时,导致业主无法依照法定权利取得官方认证的房产证书或者在预定时间内未得到房产证明,并且发现该开发商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合同义务现象时,业主拥有与开发者商议的权利,要求其尽早为业主处理房产证事宜,或者废除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适当的违约金或抵触赔偿金。倘若双方对此争议不能够达成共识,业主有权将此案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请求判定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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