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营购房的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购房定金作为一种为确保合同得以签署或执行而实施的稳妥保障方式,其退还与否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一)若开发商不具备销售商品房之资质及条件,那么在您明确表达不再购买该房屋时,所缴纳的定金将有权利全额予以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不满足商品房销售资格与条件的前提下,开发商无权销售商品房亦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并不符合销售条件,而您已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则无论双方是否就“定金”的退还事宜达成共识,开发商均须无条件地将定金悉数退还给您;(二)若您决定放弃购买房屋的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或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商讨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在此种情形之下,开发商同样需要将您所缴纳的购房定金如数退还;(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非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出卖方亦应将定金予以返还。例如,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项,您同样有权请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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