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官司一审几次判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范层面,并未对这类情形做出硬性规定。通常而言,一审诉讼程序应遵循公开审判原则,即开庭审理过程应当公开。若在初次开庭之后仍存在部分关键证据有待收集核实,或需进一步鉴定勘查以明确事实真相,则可适当延期审理。此外,如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亦可考虑中止审理流程。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审慎的法庭调查足以厘清问题,庭审结束后依旧可以补充搜集证据,然而也存在可能进行第二轮甚至更多轮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展开更为深入的辩论和质证环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