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因工程施工延迟或者相关政府程序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延迟等原因所引发的房屋交付逾期现象,那么此类情形通常被视为合理范围内的延期交付。此类延期交付属于预期交房日期的延长,面对此类状况,我们应给予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待适当时候便可实现房屋交付。对于非正常延迟交付的维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与开发公司协商解决。购房者可自行前往或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交流,详细阐述自身遭遇的延期交房问题,并提出协商和解的诉求,例如要求赔偿等。若能与开发商达成共识,则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困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与开发商协商成功,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和解事宜,以防一方事后反悔。其次,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面临延期交房问题时,向消协投诉亦是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若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购房者亦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可能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使开发商承受一定压力,因此,此种方法具有一定成效。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反映。如有必要,购房者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对开发商予以惩处。然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较为有限,仅拥有行政权,缺乏民事审判权,仅能对开发商实施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按时、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因此,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发挥调解作用。最后,提起诉讼。在尝试以上所有方法均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业主可选择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然而,诉讼过程繁琐且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可能为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业主可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或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需提供充分证据,故业主务必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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