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免责期是多少时间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了买卖合约,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这将构成一种逾期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了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购房者通常会选择申请终止房屋交易或者进行其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对于逾期行为的处理是需要遵循一定时间限制的,若开发商在经过购房者的书面催促后,到位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仍然无法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终止交易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函,明确约定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而当催促函发出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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