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已入住开发商违约收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之困境之际,购房者往往会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身为其中一位受害者,如若能与开发商达成共识,那自然是皆大欢喜之事。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取得妥善的解决方案,那么诉诸法律便是不可避免的路径了。在此环节,购房者需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的具体数值以及计算方法,您可以参照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期、同地理区域、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来进行确定。此外,若符合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您有权行使这一权利。在合同解除之后,开发商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全额退还您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也须承担您因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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