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截止到哪天结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上并不存在于所谓“最长可延期”时限的设定,剔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之延期情况之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超出预定交房日期,均应自该日起开始计算相应的违约金。倘若延迟已逾越三个月之久,购房者将拥有法定权利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约。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且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购房者同样享有法定权利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约。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情况,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则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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