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慈溪退购房定金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未能根据交易房屋的认购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与买方签署正式的购房合约,反而将该房产私自转让予他人,从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应对买房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补偿。
此外,如若当事人双方仅因为对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某些条款难以达成共识,而这些条款并不涉及到购买房屋的事项,最终导致未能成功签订购房合同时,尽管当事人双方均不构成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卖方仍然有责任向买方全额退还所付定金。 最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及到房价、面积以及数量等重要条款内容如果未被明确约定或者表述模糊不详时,若购房双方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并导致正式签订合同受阻,负有义务的卖方需履行承诺,全数归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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