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阳江退购房定金在哪办手续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遵守认购意向书约定之期限内向已预约购买之客户转售已被预定的房屋予第三方,进而导致未能正式进行购房合同签订的情形出现,则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按双倍定金数额的标准返还消费者原支付的订金;
2.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凭证,或者因自身原因而使双方无法完成正式购房合同签署,甚至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生效,那么该开发商便应当归还消费者之前支付的订金,并承担消费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若仅因双方对于正式购房合同及任何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争议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于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全额退还消费者的订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含糊不清之处,致使双方在上述事项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照预期时间签署,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应对消费者返还初始支付的订金; 5.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所引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订金归还给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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