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延期交房找哪个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贵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予我方,我方可选择向国家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并寻求妥善解决。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主要执法机构,负有对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监管与规范化管理之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作为业主,享有向贵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递交正式催告通知书的权利,以督促贵方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需承担因延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若在收到我方催告通知书之后的三个月内,贵方仍然无法实现交房且不能提供合法、合理的解释,那么我方将依法依约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贵方全额退还我方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相关利息,并且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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