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院如何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我们经常遇到以下几种主要的纠纷:第一种是关于房屋产权存在瑕疵的争议;第二种是由于卖方并未享有完整所有权而引起的法律纷争;第三种则是来自于买方无法满足购房须知所造成的困境;除此之外,还有因为难以获得贷款来支付购买房屋的费用、由于房屋质量不佳产生的纠纷、以及因房屋无法顺利验收交接从而引发的复杂问题和困扰;最后,涉及到定金问题的经济纠纷;以及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的阴阳合同现象等等。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各类纠纷的具体性质,同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因素,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公正的评判和决议。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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