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条在哪里看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保障房产权益相关的法律条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两部重要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明确指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之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而对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活动,则需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实际交付。此外,第二百零九条补充说明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反之,若未进行登记,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同时,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不进行登记。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为“国有土地”)范围内,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等各项事宜,均须严格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中所提及的“房屋”,系指土地之上的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房地产开发”,则特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交易”则涵盖了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屋租赁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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