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售合同要不要换正式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落成后须更换为正本合同。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是指商品房预售的卖方(通常也称为开发商)和买方(通常被称为购房者)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约定,即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方移交已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而作为回报,买方将向卖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并按时接收预订的商品房。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若预购人将所购买的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他人,则该行为应由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此外,预售合同需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预售是商品房销售中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因此,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完备的“五证”,只有在“五证”齐全的前提下,开发商才具有合法的售房资格;反之,如果商品房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卖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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