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交房延期有没有标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延期交房的赔偿标准,我们建议将违约金定位于每延迟一个自然日便需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值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然而,若有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则应根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并请求予以提高,那么就应该按照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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