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预售合同后房价降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沟通协商,请求其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购房合同。一旦购房者签署了相关购房协议,并且已经支付了首付款项,但卖方仍然从事任何非正当理由而擅自出售该处物业予他人的行为,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违约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解决方法,包括持续履行购房合同、全额退还首付款金额、赔偿相应无法获取房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等。在寻求与卖方的协商无果后,还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卖方应当重新履行购房合同。
其次,若最终购房者未能成功获得所购买的房产,则可以透过诉讼途径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约,并要求卖方归还所有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同时,还需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甚至可以进一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无法得到卖方按约交付房产的情况下,除了要求其退还首付款外,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赔偿。 再者,倘若购房者发现卖方手中尚有其他适合自己的优质楼盘,也可以尝试与卖方进行协商,以更换房产为前提条件,并要求适当的补偿。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更为灵活变通,因为我们的主要目的始终是为了购买房产,因此,即便能够要求现金赔偿,选择其他符合自身需求的房产作为替代品同样也是一种有效的赔偿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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