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购房者如何退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已经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的定金是有权利申请退还的。然而,为了确保购房者能够顺利地收回已经支付的定金,他们需要满足相关的法定条件。首先,如果购房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能够成功地签署预售合同,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定金的全额退款。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出于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私下里和其他方面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介绍房屋状况时,故意隐瞒了该房产已经被查封、抵押等重要事实,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的金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原数奉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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