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荆州如何快速退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行为中,若因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无法顺利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署,那么其是没有权利要求退还订金的。对于开发商而言,倘若其出于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的目的,与其他第三方提前订立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亦或是在向购房者支付订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真相,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所收取的订金。除此之外,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突发状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将所收取的订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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