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时间要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房时间的判定标准,是依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当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完成房产交割时,购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卖家发出书面形式的催告请求,以确保能够在三个月之内获得合理的收房答复。若在此期间内卖方仍未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问题并造成了相应的延迟,那么购买方可依法要求卖家就逾期部分进行经济补偿。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买方将有权利选择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卖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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