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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付的定金给谁用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倘若已经支付了定金,但此房仍属原产权所有者,然而在此过程中购买者却与房屋产生了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定金仍然具备充当合同成立、执行或解除之保证的功能。买卖双方可就定金的使用达成具体协议,将其视为债权人权益的抵押品,若购买方依据约定如期履约,定金将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继续履行,那么定金将被全额退还并加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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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6: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