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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滁州交了购房定金能退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房屋定购金,其本意在于确保买卖契约的顺利达成以及合同义务的切实履行。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倘若您自取消购买房屋之愿望以来,不知道订金能否收回,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一)因开发商本身并不具备合法销售房屋的资格,在此情况下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则您所支付的订金可全额返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开发商未达到商品房销售的基本要求,即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亦不得收取任何具有预订性质的款项。因此,若商品房未能满足销售条件,而您已先行支付了“订金”,那么无论双方在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订金”的退还事宜,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订金归还给您;(二)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房屋,原因在于开发商存在欺骗、隐瞒等不当行为,或者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同样需要将您所支付的订金退还给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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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