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环保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规定的交房日期准时交房,消费者是有权力选择退房处理的。在订立的合同中对交付房屋日期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向开发商发出关于催促交付房屋的书面通知书,若在此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交付房产的,此时便享有法定权利要求退房,开发商也应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全额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房款以及在此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开发商还应对其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消费者欲寻求解除购房合约前需先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而后在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如开发商仍旧无法交货,则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时交房时,消费者首先需要向开发商发出催告,以保证其知悉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如在该情况下,开发商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且未能给予充分的解释或干脆避而不见,那么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即可选择退房处理。另外的情况为,若开发商迟延交付房产,经过催告后,在法定合理期限之内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经过催告后,虽在合理期限内能够交付,但并未提供充足的理由或者持续拖延。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虽不能解除合同,但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延迟交付的天数来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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