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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实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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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3l7)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514)

  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真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4月 公安部发布)()

侦查实验笔录相关词条

  • 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 检查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 搜查笔录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 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侦查权

    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的情况记载。

  • 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又称庭审笔录或审判笔录,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重要的讼讼文书。法庭笔录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固定下来,将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固定下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一同固定了下来。同时,法庭笔录也为上诉和再审提供了依据,为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检查案件质量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 侦查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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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