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刑事诉讼结构
分类
解答

刑事诉讼结构是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尖端性课题,其基本理论是在对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确立控、辩双方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控、辩、审组合方式,研究它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机制,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办事,建立合符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结构,从而实现诉讼公正。为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其理论进行论述:

一、刑事诉讼结构概述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分为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模式。它是刑事三方的不同地位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

刑事诉讼的结构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在偏重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往往享有较大的权力,而在偏重保障个人权利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被赋予较多的程序性权利。目的观基本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在结构上仍然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别。但是,不同诉讼结构的形成和维持,还有诉讼传统、权力分立的具体方式、法治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完全由诉讼目的所决定。

二、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一)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即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决纠纷。此结构要求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辩积极对抗。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

(二)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所谓“线形结构”实际上是将诉讼视为一种“双方组合”,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家司法机关,另一方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诉讼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司法机关积极地推进司法活动。线性结构有以下内在要求:司法一体化、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被告方的权利受到限制。

与三角形结构一样,线形结构基本特征也表现为特定的诉讼制度。具体表现为:(1)侦查本位主义。侦查阶段实际成为刑事诉讼最主要、最关键的阶段,法庭审判则成为侦查过程和侦查结论的展示和推演。(2)审判过程中采取法官职权主义。审判活动呈现法官积极审理,控、辩消极配合的状态。(3)被告人实际地位趋向客体化。诉讼权利行使或者审判结果都更有利于控方。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性、均衡性,使辩方在诉讼三方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最低。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成因有二:第一,有效惩治犯罪的价值观影响;第二,为了准确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两重结构的利弊比较。比较和评析刑事诉讼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的利弊,可依民主性、科学性、效率性的基本标准来衡量。从客观上看,三角结构、线形结构均非完美无缺,在发现客观真相方面都有一些不足。在三角结构下,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和举证:第一,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影响事实真相的发现;第二,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能力可能影响证据调查。在某此情况下线形结构也不能保证客观真相的查明。总之,三角结构和线形结构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理想的诉讼模式应是一种全面体现了科学、民主、效率多方面的要求,扬长避短的混合型模式。

三、刑事诉讼的结构分析

从刑事诉讼结构理论的角度来看,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主要的诉讼结构模式,即近代以前的弹劾式与纠问式刑事诉讼以及近现代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总体上说,近代以前的刑事诉讼分别采取了极端的三角结构或线性结构,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则兼采两种结构,因而可以称为“混合式”诉讼。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模式,在西方主要适用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欧洲日尔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及英国的封建时期。刑事诉讼的早期形态。其特征:(1)只有私诉而无公诉。(2)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享有相同或对应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3)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属于典型的三角结构:(1)法官的中立性得到有效的保障。(2)控、辩地位平等且相互积极对抗。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在西方“从13世纪到19世纪上半叶盛行于除英国以外的欧洲国家”,它较好地适应了镇压犯罪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需要。特证:(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原则。(2)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职能于一身。(3)原告(在审判中实际并不存在)、被告都不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被告人完全沦为诉讼客体。(4)审判是秘密的,审判方式亦不再以言词方式进行,而代之以拷打、审问,以逼取口供为审判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纠问式诉讼模式属于相当典型的线形结构。(1)审辩地位明显失衡。(2)审、辩不存在对抗活动。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主要适用于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特征:(1)侦查阶段即赋予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限制较多。(2)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起诉只送起诉书而不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在此阶段有的国家还推行“辩诉交易”。(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较多地体现了三角结构的特征。(1)法官地位中立。(2)控、辩法律地位平等且对抗活动十分广泛、深入。辩、诉交易很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特征:(1)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诉讼权利被限制较多,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自由度高。(2)在起诉阶段,实行全卷移送主义。(3)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官职权活动主动、积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较多体现了刑事诉讼线形结构的基本特征。(1)国家机关与被告人法律地位不平等。(2)控、辩双方对抗性活动缩小。

四、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进一步加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主要体现在:(1)在侦查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诉讼权利。(2)在起诉阶段,允许律师开始为被告人辩护;不再实行全案移送。(3)在审判阶段,加强控、辩双方对抗性活动。

当然,中国刑事诉讼的结构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合理的地方,如辩护权相对较弱、沉默权尚未得到确认、侦查权过分强大、检察院仍然享有单方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审判的中心地位和中立性尚未能得到足够的保障等,有待将来进一步修改立法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结构相关词条

  • 刑事诉讼

    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 刑事诉讼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有关所送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刑事诉讼的终止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4: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