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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上诉房产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递交法律诉讼状之前,需先准备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的要求提供对应数量的副本。在诉讼中,若涉及到自然人,应写明涉案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家庭住址信息;若为法人或组织,则应注明法人或组织的全称及其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员的相关信息。在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一方面需要明确陈述您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相关情况与原因,另一方面要确保落款处有被授权者的签名或盖章以示确认;
2.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先提交以下几种必备的材料:第一种是表明自己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例如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件、户口证明文件、普通护照、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的原版以及复印件;第二种是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3.在向法院指定期交书证时,需填写由法院出具的统一格式的证据清单,其中包括了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以及数量。所有的证据经过法院书记员的逐项核实确认后,将由他们在证据清单上进行签字或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会交给当事人保存,另一份则归档在档案室;
4.在完成了所有必需的手续,且已按要求将全部必要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后,立案大厅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案标准的本案进行立案处理;对于不符合受案标准的案件,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不予受理;
5.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预先缴纳与案件审理过程相关的受理费用与其它诉讼费用,如确有经济困难情况,可以在预先缴费期限内向本法院提交延迟、减少、豁免的书面申请。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并且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豁免,本院有权做出裁定视作主动撤诉;
6.案件自立案开始,将由法院按照既定的开审时间表排期进行审理,原告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安排。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原告应自行前往财务部门进行诉讼费用的结算,多余的诉讼费用应及时退还,不足的部分也应当尽快补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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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1: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