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统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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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由于对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含义理解不同,对“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的含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即取这种立场。反之,第二种观点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和某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从而正式确立它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为止,它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此后,所谓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经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世界各地区几十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非临时性的国际会议了。 (二)泛美会议著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的名字命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Bustamante Code)就是于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的。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也从1975年起先后通过了20个国际私法公约及其3个议定书、1个示范法和1个统一文件。 (三)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主要通过了1923年《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议定书》、1930年《关于本票、汇票的日内瓦公约》和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以及相应于它们的两个冲突法公约。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联合国通过的涉及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1956年《关于收取在外国的抚养金的公约》、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等。 (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它成立于1966年,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它的主要活动也集中在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海运法等领域。其最具影响的成就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和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在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中,尚有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从事统一私法的工作。 三、当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特点1.从内容来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整个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面及.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详见本书第17章第9节)。 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这一现象反映在联合国有关机构已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到统一化运动中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其他从事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协调与联系进一步加强;签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国际社会会议通过的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加。 3.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传统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缓解。这首先表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方面的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的尖锐对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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