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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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主权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和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在人类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今天仍然必须经坚持这一原则。 二、内容(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参与国际立法。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当然各国亦应遵守国际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国家固应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但主权原则也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某些领域中,对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内国公民如在外国受到歧视,内国也有权对对方公民依对等原则采取相当的措施。在国家的豁免权被侵犯时,完全有权拒绝参加诉讼或拒绝有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甚至可以采取报复措施,等等。 四、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本是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只有在所涉国家之间具有主权上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彼此具有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才有进行法律选择的必要。国际私法许多冲突原则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也都直接受主权原则的制约。例如,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物权关系、行为地法用来解决行为方式问题、属人法用来解决人的身份与能力方面的问题、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以及法院地法大都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等等,无一不是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或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五、主权原则的发展当前,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主权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因而国际私法中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的原则与理论,如第三世界国家在时际法问题上的观点以及对引进外资和技术的法律关系多主张适用东道国的法律等,便都是这种新发展的表现。正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中国1982年《宪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无疑是指中国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那些允许适用外国法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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