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算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销售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所出售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逾期交付”情况。当商品房销售方发生逾期交付时,购房人有权向开发企业发送书面的催告文件,请求其商定具体的、最后的履行期限。倘若催告文件发出后经过三个月经历仍未得到圆满解决,则购房人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商品房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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