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一直延期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业主可依法行使退房权利。在买卖协议中规定的交付日期达到之后,业主应向开发商发放书面房屋催交通知函;若开发商在随后的三个月法规期限内仍未能完成交房工作,那么业主将有资格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同时,开发商应按照协议规定退还业主先前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在交付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若是双方协议中有违约条款,则需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购房者欲采取终止购房合同的行动,首先需要发出催告函,然后在催告通知送达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未如约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便拥有了退房权力。至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情况下可获得退房的具体情境包括以下几点:1.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义务。2.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义务,且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一直以推诿、逃避的方式处理问题。3.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虽已履行其义务,但购房者无法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请求开发商按照逾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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