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会咋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小产权房产生的争议,通常法院会裁决此类合同无效。当然,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首先,对于存在于当地乡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小产权房交易而言,这类房屋交易合同将被视为有效的合同;其次,若涉及到将房屋卖给乡属社区之外的群体,并且获得了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许可,则这部分的合同也同样是有效的;再者,对于将房屋售予乡属社区之外的人员,但未获相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且房屋销售合同并未能真正得到执行,或者购房者尚未真实住入使用此类房屋的情况下,则此类合同应该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消费者在购买小产权房之后,无法向非所属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出售此房产,也就是说,此类购买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合法性的转户手续。此外,购买小产权房可能还会对房屋本身的保值和增值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当购房者在选择购买在建的小产权房时,即便他们已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相关的购房协议,并缴纳了相应的房款,然而一旦关联部门开始整顿乡产权房的建造工程,就可能导致某些在建项目暂停施工甚至面临强制拆迁。这样一来,购房者将会陷入既无法得到所购房屋,又无法尽快索要回已支付的房款的困境。需要指出的是,小产权房的属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建成的,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上构筑的房屋,此类房屋仅属于所在乡村的集体共同财产,任何其他乡村的村民都不得购买这种房屋;另一种则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违反法规建造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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