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可以撤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若行为人再次与他人签署同类协议,这便构成了房产的“一房二卖”现象。在此情况下,负有合同义务的卖方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即便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对于买方而言可能更为划算,然而倘若双方愿意尝试履行原有的购房合同,则显然对于买房者更为有利。因此,实际上,确实存在一些购房者选择坚持主张继续推进合同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在购房过程中遭遇类似“一房二卖”的困境时,假如两位买家均未完成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亦未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那么这将会对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针对这种情况,那些已经按照签订时间顺序提出购房诉求的买家,有权进一步主张并通过向法院递交申请,以期能够继续推动原签订购房合同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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