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情形的认定时间从何时开始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这一现象,其起始计算日期须依据相关合同所订立的交房截止时限为准。若开发商未能严格依照约定的期限完成交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承担。对于购房者而言,若经过合理的催告之后,发现开发商仍然未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交房事宜,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终止交易,或者寻求法律救济以求得赔偿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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