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属于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销售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定之房屋交付任务,即构成了延期交房。在该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公司发送书面通知以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可协商确定最终的履约期限。需注意的是,如催告期长达三个月或以上,购买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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