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纠纷如何起诉官司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应对涉及夫妻买房所引发的争议问题之时,首要环节便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的指引,尤其应关注法庭执行的条款——例如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持续期间获取的财产以及在婚前产生的财产享有自主决定其所属权的权利。倘若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双方有明确且书面形式的约定规则,则理应遵照这些协议内容予以妥善处置。若是双方在此方面未进行任何约定或约定不明晰,那便需以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状况为出发点,参照并综合考虑《民法典》中除此之外的其他相关规定,比如有关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条文,以此来敲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此外,若经过双方多次努力,协商依然无法解决纷争,此时可考虑借助仲裁机构或是诉讼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途径之时,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各项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包括第四条及第九条。按照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须心平气和地达成仲裁协议;而根据第九条的阐述,仲裁实行的是对纠纷一次性裁判即终审的方式,裁决一经做出,同一个纠纷便无法再次遁入仲裁流程或是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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