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买房如何防离婚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一房二卖”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涵盖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若未能获得房屋购买方取消合同之许可,便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向对方赔偿因此而产生各类损失,同时还需全数退还所收之购房款项。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则,如果在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卖家就已经将本应成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售予他人,那么将会面临警告以及收到要求尽快更正错误的通知,并且须缴交2万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最后,如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责,进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我想强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九条具体规定指出,当出卖人以故意欺骗以及虚假陈述等方式将已经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定价再行出售给其他人时,将被处以警告,勒令其尽快纠正错误,并需支付止于2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如果由于出售人的过失行为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无法拿到房屋的那位购买人有权请求解除该房地产交易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相应利息、提出赔偿损失等要求,并且也有权额外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加倍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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