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经过完备的过户程序办理的购房人士成功获取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被视为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定依赖于登记制度,并且这种登记行为可作为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所有完成此项过户登记环节的购房人,都已经具备了对该栋商品房合法定的所有权权益,任何其他购房人都无权对此提出质疑或主张相关权力。然而,若发现过户过程中的购房人为达成非法目的而与房屋出售方串通,以虚假需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流程,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归还因为这合同而得到的房屋份额。其次,未经过过户程序的其他购房人依法享有追责商品房出售者的违约责任的权利。未遵守所有权过户程序的商品房交易,仅能使买卖合同在法律意义上产生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未真正进行转移。在此种状况下,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后,卖方却采取进一步的举动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原合同约定的房屋购得目的无法得到满足、无法获得房屋拥有权的购房人和卖方故意隐瞒将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后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能获取房屋拥有权的购房人,均有资格向卖方索求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补偿在合同商谈中所受损失,甚至有权请求卖方承担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此外,一旦合同签订确立,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便具有独特性和专属性的特点。开发商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无疑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失信的表现。由于购房者在选择购买某处房屋时,很可能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经济投入和精力耗费,如果最终未能购买到心仪的房屋,再寻找其他选择也势必会增加他们所承受的市场风险。因此,面对开发商的“一屋两卖”行为,购房者有权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开发商继续履行之前与其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他们还有权向开发商索取违约赔偿金。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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