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许可证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问题 | 血液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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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体血液或血液成分中提取、分离、纯化制成的药品,其中包括血浆、红细胞、血小板、凝血因子等。 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血液制品的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许可:血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 2.质量标准:血液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药品标准,经过严格的检验、检测、审批程序才能上市销售。 3.销售渠道:血液制品只能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合法销售渠道销售,禁止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销售。 4.使用限制:血液制品必须在医疗机构或合法医疗机构开具医嘱,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使用。个人使用禁止使用血液制品。 5.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血液制品有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总之,血液制品管理法律解释对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合理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血液制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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