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预约合同纠纷这一议题,我们所探讨的焦点主要围绕着因预约合同而引发的各类问题。预约合同只对应了本约正式合同的订约职责,只需要对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负责即可。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本身的失误,那么他们仅仅需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是并不一定要签定正式合同。而正式合同的拟定与签署仍然需遵循基本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只能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才可签订该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行迫使另一方签订该合同,即使是司法机关也是如此。在房地产行业中,例如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双方仅仅缔结了预购协议、订购协议、认购协议或预售协议等类似预约性质的合同,而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此时这类情况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预约合同,且并不会强制任何一方执行诸如付款、交接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等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实质性交易条款。所以,当只有预约合同存在时,当事人是无权强制他人履行正式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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