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雄县房产开发商违约需承担何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按照预定时间交付业主所购买的商品住宅时所需承担的违反合同义务的经济赔偿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倘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因为诸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未能按时交付房屋,那么在商品住宅预售交易活动开始前,开发商一方与购买者应当签署完备的商品住宅预售合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商品房出卖方的开发商必须依据该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按照约定的买方付款日程,如期向购房者交付预售的商品住宅。如若开发商未能履行这一合同义务,便不得不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当于逾期交房天数乘以合同金额百分比的违约金给购买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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