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开发商违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生由建设方(即开发商)行为造成的合同违约事件,应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确立之内容,作出相应的赔偿。对于商定此类损害赔偿事宜时,当事方既可于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违约金金额,亦能设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倘若合同中并无相关规定,那么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便需参考以下准则来确定:对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况,须按照未支付购房总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之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的话,则要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这段时间内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有权威的房地产评估结构对同区域、同类房屋租赁价格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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