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诚意金纠纷是什么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诚意金能否如愿退还,需视开发商对这笔款项的约定性质为定金或是订金而定。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若诚意金被认定为定金,且在开发商已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背景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之规定,即指在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以作为设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时,如因买受人或出卖人任意一方原因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关于定金之规定予以处理;若由于不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得以签订者,则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其收到的定金。然而,若诚意金以订金的形式呈现出来,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当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出售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具备预定性质的费用。而当商品房达到销售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买受人收取具有预定性质的费用时,当与买受人共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需缴纳的费用便应该视为房价的一部分;倘若买卖双方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全额返还所收费用,当然,若各方对此有其他共识的,仍可遵照履行各自的约定。对您这种情况,建议您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亦或来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寻求帮助,并携带好自己的收款凭证以及与开发商签署的相关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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